(2017)闽042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廖建宏、黄木发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宏,黄木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330号申请人:廖建宏,男,1986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8607087011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申请人:黄木发,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廖建宏与被告黄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木发所有的闽G×××××货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廖建宏以其在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86账户内存款13,7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廖建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木发所有的闽G×××××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157元,由被申请人黄木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水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