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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申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伏广超、初梅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伏广超,初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4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伏广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初梅再审申请人伏广超因与被申请人初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裁定和(2014)新民执字第0267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伏广超申请再审称,新沂法院2014年2月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判决,未明确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请人二审口头向法庭提出,但徐州中院仍然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新沂法院同年11月4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后于12月16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2203号民事补正裁定。补正裁定依法只能用于弥补笔误,但上述补正裁定直接确定履行期限,改变了原审判决内容,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在实体及程序上都是严重错误的。补正裁定于2014年12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可于12月17日其十日内自行履行义务,但新沂法院却于12月16日当日以未及时履行义务为由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该执行行为也是违法的。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前述错误裁定。初梅提交意见称,2015年2月26日,江苏省高院已经受理了申请人对原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并于同年5月26日作出(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关于执行裁定,徐州中院于2016年1月18日也作出了(2015)徐执复字第00069号执行裁定书。据此,请求终止本案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进行救济的民事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补正裁定的作用是补正民事裁判中的笔误事项,与其所补正的裁判文书不可拆分,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对象。同样,对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执行裁定,当事人也不能申请再审,只能通过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程序进行救济。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伏广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伏广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伯亚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