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阴县张家庄乡旧广武村民委员会与王某、张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阴县张家庄乡旧广武村民委员会,王某,张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民初139号原告:山阴县张家庄乡旧广武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某,山阴县张家庄乡旧广武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某,女,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张某,男,汉族,山西省繁峙县人,个体运输户,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负责人:赵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男,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原告山阴县张家庄乡旧广武村民委员会(下称旧广武村委会)与被告王某、被告张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下称繁峙县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旧广武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丰某与被告张某、繁峙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旧广武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毁坏林木损失款项177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22日凌晨,张某驾驶王某所有的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广朔线旧广武段路南防护林带时,因车辆失控冲入路边防护林带,造成护林带里的云杉、油松等树木齐根折断,共计损毁绿化林18米,树木30株。经山阴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应县鑫杰林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出20160823【1】《现场鉴定报告》,经鉴定,树木损失为17750元。因事故车辆(xxx)在繁峙县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其他商业险,故请人民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王某、张某赔偿。王某未作答辩。张某辩称,因为我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主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主、挂车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繁峙县保险公司辩称,因为标的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向我公司申明关于树木损失其已经与当事方私了,故其不再就该损失向我公司进行索赔,我公司遵照其意愿赔偿其除树木损失外的其余全部损失,并实际赔付,故关于树木损失标的车主已放弃相关索赔权。原告的损失应当由标的车主自行赔付,我公司不再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旧广武村委会提交了山阴县林业局书面证明、山阴县公安局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王某和张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福田”牌大型汽车(车牌号xxx)车辆信息复印件、应县鑫杰林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出具的山阴县朔广线旧广武村处损毁树木现场调查鉴定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本)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抄本)复印件二份。王某、张某、繁峙县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张某答辩其曾向山阴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交纳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张某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张某系夫妻。2016年8月22日凌晨,张某驾驶“福田”牌大型汽车(车牌号×××)行至山阴县朔广线旧广武村处时,因车辆失控冲入路边林带,损毁了路侧护路林带,致树木齐根折断。事故发生后,山阴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委托应县鑫杰林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进行了勘察,经勘察,本案肇事车辆冲入林带长18米,损毁树高4-4.5米的油松5株,经济价值为9000元,损毁树高2-2.5米的云杉25株,经济价值为8750元,合计损失为17750元。“福田”牌大型汽车在繁峙县保险公司投保了主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主、挂车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0000元和5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张某、繁峙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旧广武村委会财产损失。张某驾驶车辆致旧广武村委会所有的护路林带树木受损,其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故旧广武村委会要求被告赔偿树木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某与张某所有的事故车辆在繁峙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旧广武村委会有权要求繁峙县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其应承担的损失应先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7750元。因繁峙县保险公司已足额赔旧广武村委会所有损失,故王某、张某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山阴县张家庄乡旧广武村民委员会树木损失17750元;二、王某、张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王某、被告张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县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志军审 判 员 陈晓乐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