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伟和宋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宋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682号原告王伟,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宋晨,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告王伟与被告宋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王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