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琼芬、王育清申请尹馨漫、李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琼芬,王育清,尹馨漫,李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2193号申请人王琼芬,女,1960年5月7日生。被申请人王育清,男,1984年8月3日生。被执行人尹馨漫,女,1964年6月14日生。被执行人李国兴,男,1957年8月1日生。本院在王琼芬、王育清与尹馨漫、李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3805.50元(含申请执行费30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照该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2)楚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楚中民一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