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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新平与王岩、齐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平,王岩,齐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3民初3098号原告:王新平,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13日,现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武浩、张勉系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岩,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9日,现住西峡县。被告:齐香玲,女,汉族,现住西峡县。原告王新平诉被告王岩、庞会、齐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庞会的起诉,经合议庭合意,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勉及被告齐香玲到庭了参加诉讼,被告王岩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8日,被告王岩及被告齐香玲丈夫孙军武以急需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借款人孙军武死亡,王岩、庞会下落不明,故诉至本院。被告齐香玲辩称:该借款实际系被告王岩使用,孙军武借签名属实,但前面的借款人三个字并不是孙军武所签,现在孙军武已经死亡,其他情况自己并不清楚。被告王岩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6月8日,以被告王岩及庞会和齐香玲丈夫孙军武作为借款人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王平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王岩136××××3626,借款人:庞会136××××2909,借款人:孙军武2015年6月8日,并分别复印三人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5月7日,孙军武因病去世,王岩、庞会下落不明,因此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岩、庞会、孙军武向原告出具借据,原告与被告王岩、庞会、孙军武之间形成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王岩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对庞会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齐香玲与孙军武系夫妻关系,虽然孙军武因病去世,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齐香玲与孙军武婚姻呢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齐香玲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原告称双方存在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无相关证据证实,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二被告应自原告起诉期之日即2016年11月1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岩、齐香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新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正伟审判员  贾 颖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由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有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