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文忠、王国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忠,王国松,杨殿录,陈国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0刑初7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文忠,男,1980年10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国松,男,1987年10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殿录,男,1986年3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住花溪区,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国顺,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文忠、王国松、杨殿录、陈国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英、胡江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文忠、王国松、杨殿录、陈国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龙里龙升实业贸易有限公司,承接了龙里县龙溪大道比孟村至鸡场堡村之间的电力线路的迁改工程,2016年10月19日该公司购买了JKLYJ-10KV-240的电缆线,因路面正在施工,致使电力线路的迁改工程一时不能进行,便将电缆线堆放在正在路面施工的龙溪大道比孟村路段的路边上,无人看守。2016年12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文忠、王国松、杨殿录、陈国顺相互邀约,来到堆放电缆线的地方,用钢锯将电缆线锯为六段装入被告人陈国顺驾驶的贵J×××××号三轮摩托车上,在运输的过程中被龙里县公安局巡逻的民警查获。经测量被盗的电缆线总长为662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235元。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的电缆线已返还被害单位。2017年1月5日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对四名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执法部门宽大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文忠、王国松、杨殿录、陈国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缆线六卷、钢锯条、钢手锯、夹钳、镰刀、小型手砂轮切割机、砂轮、贵J×××××号三轮摩托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现场测量记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产品购销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忠、王国松、杨殿录、陈国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92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为,被告人唐文忠、王国松、杨殿录、陈国顺系共同犯罪,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电缆线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国松、唐文忠、杨殿录、陈国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文忠、王国松、杨殿录、陈国顺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已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被害单位对被盗电缆线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综合四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文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国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杨殿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陈国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