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正茂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正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29号罪犯李正茂,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2014)登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正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宣判后,2014年11月6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正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正茂2012年2月伙同他人预谋抢劫王某某,2月29日6时许在登封市少室路北段谢庄安置小区,趁王某某之子上学开门之机,同案犯持刀闯入家中,采取胶带捆绑手脚、持刀威胁等手段,威逼王某某及其妻、子不得反抗,并抢走现金4000余元、手机四部、各型艺术品10余件及黄金戒指、玉吊坠等首饰若干。罪犯李正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正茂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正茂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茂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