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赵兴、赵宝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赵兴,赵宝凯,杨玉朋,何国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16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刘彦巍,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球,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赵兴,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赵宝凯,男,1952年2月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杨玉朋,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何国富,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被告赵兴、赵宝凯、杨玉朋、何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荆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