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包树敏、任淑娟与大连绿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由业震、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金家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树敏,任淑娟,大连绿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由业震,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金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163号原告:包树敏。原告:任淑娟。被告:大连绿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金家村。法定代表人:王成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由业震。第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金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金家村。负责人:曹玉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权,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树敏、任淑娟诉被告大连绿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由业震、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金家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包树敏、任淑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珺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