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初海峰与武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海峰,武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066号原告:初海峰,男,住肇东市。被告:武金荣,女,住肇东市。原告初海峰诉被告武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金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初海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9,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宝财(系武金荣丈夫)于4年前在我处借款10,000.00元,现羁押监狱,我于2016年2月3日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武金荣说暂时没钱,先给我拿1,000.00元,下欠9,00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人民币9,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武金荣未作答辩。初海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武金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权利,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李宝财(系被告武金荣丈夫)在原告初海峰借款10,000.00元,李宝财于2015年被法院判刑。2016年2月3日,原告与本村宋义芳找到被告武金荣索要借款,被告说没钱,只给付1.000.00元,下欠9,000.00元,由宋义芳书写的借据,当时宋义芳在写借据时,上款系写的是李宝财欠初海峰的钱,最后由武金荣在欠款人处签的名。没有约定利息,口头约定2016年到秋给付,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9,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初海峰与被告武金荣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武金荣未按期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予偿还。综上所述,原告初海峰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初海峰借款9,00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武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焕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