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阎志磊、王春丽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志磊,王春丽,陈凤云,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阎志磊(曾用名:闫志磊)。申请执行人王春丽。申请执行人陈凤云。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志磊、王春丽、陈凤云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