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XX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18号被执行人XX,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住宣汉县,无业。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XX罚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川172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5月23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XX自动缴纳全部罚金,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维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