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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范新建与占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建,占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609号原告:范新建,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告:占晓丹,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新建诉被告占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占晓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占晓丹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新建撤回对被告占晓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范新建负担。审判员  方文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涂卿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