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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美洁与武汉新诚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洁,武汉新诚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276号原告:张美洁,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煜,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新诚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尚华。原告张美洁与被告武汉新诚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美洁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洁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洁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张美洁负担。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