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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87张光青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光青,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暂住地苏州市。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光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光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光青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唯胜路与亭南路路口,后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光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张光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光青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蒋某的证言笔录,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青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光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光青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光青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光青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光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濮天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