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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邹秀海与深圳市飞腾新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海,深圳市飞腾新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602号原告:邹秀海,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深圳市飞腾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求是大厦东座810。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飞腾新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文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