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执行人 郑兆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5民初574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兆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兆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兆琪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兆琪(证件号码:)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的62×××66的存款人民币1363240.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丁霖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胡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