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任进星诉林应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进星,林应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181号申请人:任进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均诚,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林应红,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址: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20号1-2号。负责人:赵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进星诉被申请人林应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进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1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进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先予执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和林应红共计人民币80000元元给申请人任进星。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原告任进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蕊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