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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锐与河北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丙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678号原告:高锐,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丙恒,总经理。被告:赵丙恒,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谢苗,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高锐与河北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丙恒、谢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高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锐撤诉。案件受理费33396元,减半收取计16698元,由高锐负担。审判员  王兴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艳?以上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听清了吗:听清了?案件受理费33396元,减半收取计16698元,由高锐负担。:好的。?核对裁定,无误后签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