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龙章庆、曹中华、肖志林诉被告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章庆,曹中华,肖志林,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第809号原告龙章庆,男,1965年12月2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曹中华,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肖志林,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兴文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曾观强,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793906。三原告代理人张德益,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地江安县江安镇竹海路中段。其他身份信息未核实。原告龙章庆、曹中华、肖志林与被告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龙章庆、曹中华、肖志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章庆、曹中华、肖志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章庆、曹中华、肖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依法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龙章庆、曹中华、肖志林负担。审 判 长 杨 美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 X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