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缪伟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伟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74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伟汀,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200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于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伟汀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伟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缪伟汀伙同“阿山”(另处理)携带作案工具套筒、撬头等物,去到本区大龙街东怡新区东怡二街60号对开路段,盗去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该处的神州行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530元)。盗后,被告人缪伟汀驾车去到本区大龙街亚运大道雁洲食街加油站附近时被被害人何某等群众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缪伟汀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缪伟汀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伟汀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伟汀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缪伟汀有前科劣迹,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缪伟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伟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0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套筒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