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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莲英、庄文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莲英,庄文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496号原告:余莲英,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庄文运,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余莲英与被告庄文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好纠纷,故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好纠纷,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莲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余莲英负担。审判员 邱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江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