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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1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郎桂荣与王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桂荣,王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1459号之一原告:郎桂荣,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王素,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桂荣与被告王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故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荀文涛人民陪审员  樊永登人民陪审员  李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