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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何建宏与钟幸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宏,钟幸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821号原告:何建宏,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恒,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幸雅,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宏诉被告钟幸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个人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幸雅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宏撤回对被告钟幸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为353元,由原告何建宏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何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芷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