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43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2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告:韩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明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