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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1民初43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2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告:韩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明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