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邓靖宝与广州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32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靖宝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靖宝,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淑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4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且虽然其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但其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裁定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车 莉常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