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执4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陈红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陈红胜,朱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4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中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847950546Q。负责人:徐晓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红胜,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朱仙海,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红胜、朱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红胜、朱仙海以其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花街小区2-39幢1单元101室的房地产为本案借款作抵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红胜、朱仙海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花街小区2-39幢1单元1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临房权证古城街道字第××号,土地证号:临城国用(2005)第17**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金智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