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南昌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南昌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创荣实业有限公司,谢毅,刘明,谢霞,周黎霞,刘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梅泽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刘明。被执行人:江西创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谢毅。被执行人:谢毅,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被执行人:刘明,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谢霞,女,1982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黎霞,女,1982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刘芳兰,女,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南昌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创荣实业有限公司,刘明,谢毅,谢霞,周黎霞,刘芳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昌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创荣实业有限公司,刘明,谢毅,谢霞,周黎霞,刘芳兰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08780.46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3450元,执行费21410元,但被执行人南昌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创荣实业有限公司,刘明,谢毅,谢霞,周黎霞,刘芳兰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创荣实业有限公司,刘明,谢毅,谢霞,周黎霞,刘芳兰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53640.46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南昌天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创荣实业有限公司,刘明,谢毅,谢霞,周黎霞,刘芳兰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