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云鹏、魏桂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云鹏,魏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徐云鹏,男,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魏桂莲,女,1961年1月14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魏桂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桂莲应向申请执行人徐云鹏支付借款本金10632.72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9月13日起按借款本金10632.72元以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08元,执行费70元,但被执行人魏桂莲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桂莲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1310.72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魏桂莲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