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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振海与白天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振海,白天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振海,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天明,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上诉人高振海因与被上诉人白天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振海虽递交上诉状,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振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审 判 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