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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烈光、吴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烈光,吴芳芳,陈文渊,査来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305号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陈朝源,该联社员工。被告:陈烈光,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吴芳芳,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尤溪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文渊,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査来福,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烈光、吴芳芳、陈文渊、査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计596.5元,由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林 雪 辉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徐 志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丁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