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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日森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日森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智慧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唐其辉,万七妹,王玉明,杨玲,陈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县澄湖北大道108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08826-8。法定代表人:廖建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日森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大塉村,组织机构代码:68345026-1。法定代表人:唐其辉。被执行人:南昌智慧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地址:江西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O区二支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66203321-5。法定代表人:王玉明。被执行人:唐其辉,男,汉族,1956年6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七妹,女,汉族,1963年9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玉明,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杨玲,女,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月英,女,汉族,1949年1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江西日森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50000元及利息、罚息;二、被执行人南昌智慧针织内衣有限公司、唐其辉、万七妹、王玉明、杨玲、陈月英对江西日森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