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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义成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义成,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4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义成,男,1958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上诉人吴义成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头道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5民初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义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义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义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得天审 判 员  王淑艳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