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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关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关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726号原告:裴某某,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济南市历城区,现住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关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