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关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关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726号原告:裴某某,女,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济南市历城区,现住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某,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裴某某诉被告关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