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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青阳县九华好时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伟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阳县九华好时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黄伟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3民初594号原告:青阳县九华好时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临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758541716W。法定代表人:余益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青阳县九华好时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好时光旅行社)与被告黄伟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时光旅行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峰、被告黄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好时光旅行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伟立即支付好时光旅行社旅游款8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伟承担。事实与理由:黄伟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2015年5月6日与好时光旅行社签订《安徽省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好时光旅行社已依约为黄伟提供旅游服务,黄伟却迟迟未向好时光旅行社支付旅游款。2015年11月26日,经双方对账,黄伟向好时光旅行社出具一张欠到旅游款102000元的欠条。黄伟出具欠条后给付了旅游款2万元,尚欠旅游款82000元未支付。此款,经好时光旅行社多次讨要无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黄伟辩称:我和好时光旅行社之间有经济往来,我是好时光旅行社的客户。我和好时光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是事实,好时光旅行社给我提供旅游服务是事实,旅游款共计102000元。后来,我给了原告4万元的旅游款,但我只找到了一张2万元的旅游款条据,另两张1万元的条据我没有找到,好时光旅行社只承认我给付了2万元,对另外2万元不承认。好时光旅行社没有跟我沟通,就直接向法院起诉我,对好时光旅行社这种做法我很有意见。将酒款抵旅游款是我与好时光旅行社之前已经约定好,应当将酒款45770元从旅游款中扣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好时光旅行社提交的旅游合同两份、对账清单和欠条各一份,黄伟提交的收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黄伟提交的进销货台账凭证七份,金额45770元,本院认定如下:该证据只能证明黄伟和好时光旅行社之间存在酒类买卖合同关系,但本案是旅游合同关系,好时光旅行社不认可酒款可以冲抵旅游款,且好时光旅行社提交的旅游合同及黄伟出具的欠条上均没有旅游款和酒款相互冲抵的约定,故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2015年5月6日,黄伟与好时光旅行社分别签订《安徽省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两份,约定好时光旅行社为黄伟提供旅游服务,黄伟给付旅游款。合同签订后好时光旅行社依约为黄伟提供了旅游服务,但黄伟未支付旅游款。2015年11月26日,经双方对账确认,黄伟尚欠好时光旅行社旅游款102000元,黄伟向好时光旅行社出具了欠条一张。2016年7月29日,黄伟给付了旅游款20000元,尚欠82000元未支付。好时光旅行社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黄伟与好时光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好时光旅行社已依约为黄伟提供了旅游服务,黄伟应及时支付旅游款。黄伟尚欠好时光旅行社旅游款已由黄伟出具的欠条证明属实。黄伟拖欠好时光旅行社旅游款拒不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好时光旅行社要求黄伟给付旅游款8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有证据证实,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黄伟关于欠条出具后其已支付旅游款40000元的辩解,因黄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黄伟关于好时光旅行社在黄伟处购酒款45770元应从旅游款中扣除的辩解,因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中并没有酒款和旅游款可以相互冲抵的约定。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阳县九华好时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款8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黄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孟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