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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明来、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来,杨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037号原告: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96号C区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6800266C。法定代表人:马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丹婷,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来,男,1984年1月3日生,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杨敏,女,1985年7月6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明来、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伊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嵇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