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208号申请人某某,住所地:高安市。被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罗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罗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号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罗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号车一辆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直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