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强申请执行张祥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张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78号申请人刘强,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宏达B2区3号楼4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张祥云,男,蒙族,1983年3月3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二校东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强申请执行张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刘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6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