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付林与刘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林,刘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159号原告:周付林,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刘书军,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周付林与被告刘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周付林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付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