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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付林与刘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林,刘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159号原告:周付林,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刘书军,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周付林与被告刘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周付林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付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