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任某1与聂某、任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聂某,任某2,任某3,任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355号原告任某1,男,汉族,1984年3月20日出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m、熊m,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某,女,汉族,1948年9月1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任某2,女,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任某3,女,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项城市。被告任某4,女,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1诉被告聂某、任某2、任某3、任某4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1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聂某、任某2、任某3、任某4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1承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梦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