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8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纯红与被执行人胡春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纯红,胡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纯红,男。被执行人:胡春妹,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纯红与被执行人胡春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春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春妹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骆华超代理审判员 王君辉代理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泽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