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29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尹晓辉与陈洪礼、谢文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晓辉,陈洪礼,谢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29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尹晓辉,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陈洪礼,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谢文娟,女,汉族,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在执行尹晓辉与陈洪礼、谢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洪礼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谢文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本院遂依法提取其从2017年5月起每月3500元的工资收入至款项还清时止。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尹晓辉亦未提供陈洪礼、谢文娟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尹晓辉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从2014年8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雪梅审判员 刘加辉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