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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行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岛美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2行监1号青岛美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你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行终字第312号行政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魏明辉不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不应认定是工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判决书。本案经本院阅卷、复查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申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魏明辉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2015)青行终字第312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