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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085、2086、2088、2089、209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富兴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杜家林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富兴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杜家林,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085、2086、2088、2089、2090、2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富兴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鸿发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杜家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家林,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荣,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41号。法定代表人:赵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杨,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富兴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源公司)、杜家林与上诉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六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7682、7683、7685、7686、7687、7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兴源公司、杜家林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富兴源公司、杜家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红妮审判员  焦凤迎审判员  谢劲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