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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建岚、李东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岚,李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2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岚,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李东全,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赵建岚与被执行人李东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类款项共841910.88元以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5780元,合计847690.88元;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债务;三、负担执行费10819.1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赵建岚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东全现在支付2000元给申请人赵建岚,于2017年6月10日前偿还给申请人赵建岚3万元,2017年7月10日前偿还3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二、被执行人李东全自2018年起,每年偿还给申请人赵建岚6万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5780元,执行费10819.11元,由被执行人李东全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