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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莫志仁与莫永标、莫永鸾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志仁,莫永标,莫永鸾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949号原告:莫志仁,男,1941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崇光,荔浦县荔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永标,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被告:莫永鸾,女,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原告莫志仁与被告莫永标、莫永鸾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莫志仁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志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志仁负担。审判员  谭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兆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