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莫志仁与莫永标、莫永鸾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志仁,莫永标,莫永鸾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949号原告:莫志仁,男,1941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崇光,荔浦县荔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永标,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被告:莫永鸾,女,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原告莫志仁与被告莫永标、莫永鸾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莫志仁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志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志仁负担。审判员 谭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兆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