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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詹景春与陈辉、童志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景春,陈辉,童志敏,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亚新,刘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詹景春,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代理人:乔明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辉,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华容县。被执行人:童志敏,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华容县,系陈辉之妻。被执行人: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马鞍新区华容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谢迪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亚新,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刘迪红,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华容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景春与被执行人陈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詹景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陈辉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终结(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刘妮敏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天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