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会友与唐金国、奚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金国,李会友,奚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金国,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友,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奚露(曾用名奚晏洪),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上诉人唐金国因与被上诉人李会友、原审被告奚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上诉人唐金国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唐金国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金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赵 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