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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孟丹与徐元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丹,徐元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孟丹,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徐元苹,女,1959年3月20日出生,彝族,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孟丹与被执行人徐元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7090元、逾期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489元和执行费539元(交法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孟丹与被执行人徐元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元苹共支付38000元给申请人孟丹,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0元,余款18000元于2017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6000元直至2017年8月30日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489元、执行费539元申请人自愿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4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单鑫鸿 来自: